安全疏散和避難部分與火災時人員的生命安全直接相關,向來是建筑防火的重中之重,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門、疏散樓梯等安全疏散設施同樣是日常維護、管理的重點。7.1.2 建筑中的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房間疏散門應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應經過其他房間。疏散出口的寬度和數量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各層疏散樓梯的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 對于建筑的地上樓層,各層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其上部各層中要求疏散凈寬度的更大
值;2 對于建筑的地下樓層或地下建筑、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各層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其下部各層中要求疏散凈寬度的更大
值。原GB50016對于疏散門借用相鄰房間作為安全出口的情況未明確,僅有原則性的條文“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位置、數量、寬度及疏散樓梯間的形式,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以及5.5.17的有關規定”導致現實中因平面布置限制、功能實現需要、后期裝修等,出現大量借用安全出口、房間嵌套、前室穿套的情況,存在較大的安全疏散風險。GB55037-2022明確了“房間疏散門應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應經過其他房間。”可能存在確實需要嵌套的房間,應該是要符合7.1.3第2項的規定。7.1.3 建筑中的更大
疏散距離應根據建筑的耐火等級、火災危險性、空間高度、疏散樓梯(間)的形式和使用人員的特點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2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疏散門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建筑中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房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更大
允許疏散距離。對于疏散距離的具體參數,仍應參照原工業、民用建筑的有關規定。
7.1.4 疏散出口門、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等的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 疏散出口門、室外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0.80m;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戶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80m,當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邊設置欄桿時,室內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內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m;3 疏散走道、首層疏散外門、公共建筑中的室內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1m;4 凈寬度大于4.0m的疏散樓梯、室內疏散臺階或坡道,應設置扶手欄桿分隔為寬度均不大于2.0m的區段。一是將疏散門、室外疏散樓梯的凈寬度由0.90m調整為0.80m。
二是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戶門的凈寬度由0.90m調整為0.80m。三是與GB50016,3.7.5、5.5.18等條文要求不同,例如原要求廠房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40m、其他高層公共建筑的首層疏散外門不小于1.2m、高層醫療建筑的疏散樓梯寬度不小于1.3m等,現要求疏散走道、首層疏散外門、公共建筑中的室內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作出了調整,統一為不應小于1.1m。另外,與GB55037要求不同,民用建筑通用規范 GB55031-2022,5.3.12 除住宅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凈寬應滿足各類型功能場所最小凈寬要求,且不應小于1.30m。四是明確分隔扶手欄桿的設計。根據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 GB50352-2019,6.8.7 樓梯應至少于一側設扶手,梯段凈寬達三股人流時應兩側設扶手,達四股人流時(2.20m)宜加設中間扶手。樓梯間的寬度設計應保證人行寬度不宜過寬,防止人群疏散時失穩跌倒而導致踩踏等意外。澳大利亞建筑規范規定:當階梯式走道的寬度大于4m時,應在每2m寬度處設置欄桿扶手。